据台湾媒体报道,学校游泳校队的杨姓男子,5年多前和朋友到宜兰乌石港冲浪,溺毙陈尸港边消波块堆。杨母诉请公赔,台“最高法院”审理认为,东北角风景管理处未依法规设警示标语及警示浮球损坏,确有疏失,判决须赔杨母246万余元新台币,全案定谳。
2007年10月20日上午,23岁的杨姓男子与两友人到乌石港冲浪,不久友人发现杨失踪,紧急向租用冲浪板店家反映,店家派人协寻后,下午3时在北侧堤防消波块发现尸体。家属认为,东北角风景管理处未善尽监督责任而提告。
东北角风管处辩称,现场有警告标示,海面也有浮球区分可冲浪范围,并安排救生员,杨自恃技术好,迳自往外海冲浪引发悲剧,杨不顾本身安危,应负70%过失责任。
法院调查,案发后东北角风管处才在现场设立“注意!水域的隐形杀手--裂流”、“陷入裂流道的自救方法”等告示,且当天浮球部分损坏,配置救生员人力也不足以发现走向危险海域的杨,才让杨的友人得向店家求救。
法院认定,东北角风管处未依相关办法,设置完善警示及紧急救助系统,才让杨无法获得警示及救助而丧命,应赔杨母慰抚金、丧葬费及医药费共246万余元新台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