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北京游泳教练判刑 真正高危体育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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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3-04-24

北京游泳教练判刑 真正高危体育行业

7龄童游泳溺水身亡大学生教练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17日 18:04 北京晚报

  本报讯:7岁幼童在学游泳时竟在教练面前溺水身亡。近日,饱受丧子之痛的郑东升、胡英奇夫妇终于讨得一个说法 ,大兴法院判决开办游泳班的北京市旧宫集贤娱乐中心和经营者尹志欣赔偿他们死亡补偿费9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某高 校二年级学生、无证游泳教练陈磊亦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999年7月,被告北京市旧宫集贤娱乐中心和尹志欣为其即将开办的游泳班进行广告宣传和招生活动,计划开办 暑期培训班三期,每期10天。看到招生活动的航天部高级工程师郑东升、胡英奇夫妇便为7岁的儿子郑遥岑报名参加。7月 28日上午,教练员陈磊发现郑遥岑游泳能力欠佳,但未予足够的注意和保护。10时许,郑遥岑在游泳过程中突然溺水,经 过紧张抢救,郑遥岑还是于8月1日离开人世。1999年12月,郑东升、胡英奇夫妇将集贤娱乐中心、尹志欣、陈磊告上 法庭,要求三者为原告为养育儿子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及丧失爱子遭受的极大痛苦赔偿死亡补偿费9万元、精神损失费50 万元。单祖国芦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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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3-04-24

在城铁霍营站附近有一个五星级酒店——北京国际温泉酒店,位于海淀区西三旗。近日,一个在酒店游泳池学习游泳的女童因工作人员的疏忽和北京国际温泉酒店的安全措施不到位而溺水死亡,给女童的父母带来巨大悲痛,又增加了一个失独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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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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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3-04-24

今年7月、8月,北京、上海先后发生了孩子上游泳培训课时溺水死亡的悲剧。自孙杨奥运游泳夺冠后,杭州也被网友称为“游泳帝国”,对孩子学游泳一直抱有热情的杭州人,今年夏天,更是掀起了孩子学游泳的热潮。一个教练一次要带十多个孩子,这已经是平常事,孩子的安全问题令人担忧。

  这是一位伤心欲绝的母亲。新浪微博上的网名叫“孩子_妈妈好想再抱抱你”。

  8月23日起,她写了多条微博,被网友转发6万多次。她向大家述说5岁女儿的悲剧,女儿小玉已经离开人世50多天。

  微博中写道:今年5月开始,女儿和4个伙伴一起到海淀区一五星级酒店游泳馆学游泳。7月3日晚6点,她到了游泳馆,把女儿交给了教练。由于游泳馆有明确公示,孩子在上课期间,家长不得进入游泳馆逗留观看,她离开了游泳馆。

  45分钟后,她被告知,女儿出事了。

  女儿躺在水深1.3米的池子边,昏迷不醒,教练正在给女儿做人工呼吸。

  女儿被救护车送往医院,但医生说,孩子的食道、气管呛满了水,已经没有任何生命体征了。

  微博里写道:“当晚正在外地出差的老公,连夜赶回了北京,我们一家三口只能相聚在冰冷狭小的太平间,那一刻我真想随女儿去了。”

  这位母亲说,事后她看了警方提取的监控录像,发现女儿在上课期间,跑到了无人看管的1.3米泳池里去玩,而教练忙着教其他孩子,忘了女儿。女儿从在水里挣扎,到漂在水面,到最后被发现救起,时间长达十几分钟。这期间,没有一个人及时发现她。

  教练姓王,他说,事发当晚,他正带着几名孩子做准备活动,小玉穿着泳衣跑过来。由于眼睛不适,小玉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来上课了。她告诉王教练,她不游泳,然后就和另一名小朋友跑到一边玩去了。当时,王教练没有把这当成一回事,在教别的小朋友游泳,直到小玉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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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3-04-24

 据《北京晚报》报道,这位教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上课的孩子都要上背漂和浮板等安全护具,以防止溺水,就算不游泳的孩子也不例外。由于孩子的监护人不在场,教练对学员的安全负有完全责任。

  游泳馆悲剧不只发生在北京的小玉身上。

  据《东方早报》报道,8月21日晚,6岁男孩元元在参加上海游泳馆培训班时溺水身亡。事发时,教练在岸上带10个学员,忽略了还在水中练习的元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当值教练员、救生员严重失职引发的责任事故,决定取消涉事4人的从业资格,游泳培训班立即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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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04-24

教练要不要受到刑事处罚?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建民律师:

  北京的这起悲剧,目前教练已经被逮捕,检察院认为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而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如果教练确实存在重大过失,比如擅自离岗、打瞌睡等,那么他的确有过失致人死亡的嫌疑。

  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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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04-24

游泳馆负责人会不会受到处罚?

  徐建民律师:如果游泳馆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擅自营业,最终导致有人溺水身亡,那么游泳馆负责人也可能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受处罚的一般都是单位负责人。

  几年前也有过这种判例,保定一个男子到游泳馆游泳,溺水身亡。法院查明,游泳馆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安全设施也没有达到有关标准。法院判决游泳馆经营者犯重大劳动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另外,从民事上说,去游泳馆游泳,实际上就等于和游泳馆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游泳馆对游泳者有排除危险的义务。如果出了事情,游泳馆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民事赔偿责任,教练员是不用负担的,因为他是职务行为,他的民事责任由游泳馆来承担。死者家属可以向游泳馆索赔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如果死者还有未成年的子女要抚养,还可以向法院主张这部分的费用。

  游泳馆赔偿后,游泳馆可以向教练员进行追偿,因为他违反了游泳馆的内部规定,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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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游泳池出了事谁来负责?

  徐建民律师:游泳馆出事,责任的分担一般都比较明确。现在,很多小区里都有游泳池,如果是在这种地方出事了,责任谁来担?

  前几天,杭州有个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就向我咨询这个问题。

  他说,小区的游泳池目前是由物业收费管理的,业委会不管。如果出了事,业委会要不要负责?

  我告诉他,只要把握住两条原则,就不会错:一,游泳池是由谁来收钱,就由谁负责。二,游泳池是由谁具体管理,就由谁负责。只要收钱了、管理了,就等于和游泳者形成了合同关系,要对其负责。

  据都市快报 记者 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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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04-24

泳池之中溺毙少年学员
作者:吴永红 党莉 发布时间:2003-10-30 10:14:06
  少儿暑假游泳培训班开学的第一天,一名年仅7岁的少年学员就不幸溺水而亡,精神几近崩溃的死者父母遂将培训班负责人、教练等人推上了被告席。2003年9月11日,死者父母终于拿到了儿子赔偿案的终审判决。因失去儿子而破碎的心,在这庄严的判决中得到了些许慰藉。

  送儿游泳竟是生离死别

  2002年8月1日,一个酷暑难耐的夏日。河南省焦作市财政局干部周苗林利用暑期给自己7岁的儿子付光明报了一个少儿游泳培训班,今天是开班的的第一天,于是她专门请了一天假,送儿子来参加培训。早晨9时40分,周苗林带着儿子来到培训班所在地焦作电厂游泳馆前,教练告知家长不能入内并催促孩子们的家长赶紧离开,以免影响孩子们训练。望着儿子慢慢消失在游泳馆大院的背影,周苗林只好悻悻地坐在游泳馆外的台阶上耐心地等待,可是周苗林怎么也不会想到这一次却是她和孩子的生死绝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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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1时许,训练结束,周苗林走进游泳馆接儿子,却意外地发现儿子躺在游泳池边,双口紧闭,从口中、鼻中直往外溢水,一名教练正在给儿子作人工呼吸。周苗林三步并作两步地跑到跟前,一摸儿子身体,发现儿子浑身冰冷,这时候,有人告诉她付光明溺水了。在实施各种急救措施后,这名少年终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2002年8月2日,周苗林向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公安分局报了案。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最终查清了事情经过。8月1日上午,游泳培训班教练靳远、冯继照按照游泳培训班负责人李东良的安排,将第三期培训班中的8点班和10点班的学员合在一起训练。在训练中他们先让学员做陆上的动作训练,后在游泳池边做水中训练。近11时许,训练结束,两人均未发现异常情况。冯继照去机房调节水温的阀门,靳远去更衣室换衣服准备回家时,突然发现游泳池水面上浮起一人,急忙跳下水将人救上来,发现是第三期学员付光明。后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付光明系生前入水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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