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62岁大爷不幸溺水 游泳馆未配备急救室和医务人员,承担40%责任
晨报讯(记者 汤洋)62岁的刘东(化名)独自到游泳馆游泳,突然发病溺水身亡。
家属认为游泳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索赔近50万元。
昨日记者从于洪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游泳馆一审被判担责40%,一次性赔偿18万余元。
游泳突发心脏病,送医后死亡
2012年3月19日,62岁的刘东到沈阳市于洪区一家游泳馆游泳,不幸溺水。游泳馆救生员和其他游泳者将刘东拖拽到泳池边,救生员向领导汇报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实施了初步抢救。刘东随后被送到医院,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刘东是在游泳过程中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继而发生气管及肺内液体吸入,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刘东的家人与游泳馆方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将游泳馆所属的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认为游泳馆作为具有一定危险性运动的经营场所,没有配备相关的急救设备、救生圈、专职合格救生员、安保、医务人员及处理紧急事故用的设施和药品。由于“救生员”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抢救措施,而是先向单位领导报告,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刘东死亡,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