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健身会所的代表律师除说明会所已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救生员、观察台外,还出示几份重要证据说明,至少自2010年2月起,老梁已患上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并长期服药。然而,老梁在办理健身会员卡和持上海市游泳健康查验合格证进入泳池时,没有按照“严禁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者进入游泳池”规定自述病史,反而隐瞒患病情况,书面签字承诺:“本人无高血压、心脏病、皮肤癣疹、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等游泳禁忌病症。”法官审理认为,老梁具有长期游泳的经验,却在明知自身疾病的情况下,依然几乎每天都长时间游泳,无异自甘冒险。再加上,他与健身会所签订的合同上也有明确约定:“本人意识到在运动过程中,本人必须负责监察自己的身体状况,如果感到任何不正常的征兆,本人会立即停止。本人在运动之前已咨询过医生的意见,并获得了医生的同意。本人同意对在运动过程中由于本人的身体原因可能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老梁的意外溺水与健身会所并无因果关系,会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