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簿公堂索赔偿
2002年12月17日,付嗣林、周苗林夫妇一纸诉状将焦作电厂、焦作电厂游泳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7500元。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追加开办培训班的负责人杨勇、李东良、游泳培训班教练冯继照、靳远等为本案的被告,并于2003年2月27日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付嗣锋、周苗林诉称:游泳馆教练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付光明溺水死亡,游泳馆聘请没有从业资格的人做教练,违反有关规定,所以游泳馆对付光明的死负有责任,由于游泳馆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应由其开办单位焦作电厂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9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