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游泳救生员 游泳字[2008]285号游泳字[2008]285号
关于举办第十届全国救生锦标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竞赛处,总参军训部、各行业体协、各体育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救生活动的广泛开展,加强救生技术交流,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11月9日至15日在广州市举办第十届全国救生锦标赛(静水、海浪)。救生项目已经被列为全国体育大会正式比赛项目,希望各省市以此为契机,开展好此项目。现将比赛规程下发,并刊登在网站swimming.sport.org.cn,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第十届全国救生锦标赛竞赛规程
2、第十届全国救生锦标赛回执单
3、第十届全国救生锦标赛报名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第十届全国救生锦标赛(静水、海浪)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中国救生协会
二、承办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体育进修学院
三、比赛期间安排:
报到时间、地点:11月9日在广州景星酒店报到,广州火车东站前行200米(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89号,020-87552888)。
领队会议:11月9日20:00在广州景星酒店,请各队领队、教练按时参加。
适应场地:11月10日在军体院游泳馆进行。
静水比赛:11月11日至13日在军体院游泳馆举行。
海浪比赛:11月14日在深圳大梅沙举行。
颁奖晚宴:11月14日晚在广州景星酒店举行。
离 会:11月15日
四、参加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解放军、各行业体协、各体育院校所认定的代表队和以企业命名的代表队,国家体育总局评选出的第七批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场馆和各省市救生培训中心必须参加。
五、参加办法和规定:
(一)分组及年龄限制:
1、设男/女公开组、成人组四个组别。
2、男/女公开组:1992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3、男/女中年组:1978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4、海浪比赛不设年龄组。
(二)凡在中国救生协会注册的救生员均可报名参赛。
(三)接力等团体项目,每项限报1队。
六、比赛项目:
(一)静水项目
编号
A 静 水 项 目 男
公开
组 男
成
人组 女
公
开组 女
成
人组
1 50米假人救生赛 ☆ ☆ ☆ ☆
2 200米自由泳障碍赛 ☆ ☆ ☆ ☆
3 100米穿蛙鞋假人救生赛 ☆ ☆ ☆ ☆
4 100米混合救生赛 ☆ ☆ ☆ ☆
5 100米浮筒救生 ☆ ☆ ☆ ☆
6 200米超级救生 ☆ ☆ ☆ ☆
7 4¡25米假人接力(每队4人) ☆ ☆ ☆ ☆
8 4¡50米混合救生接力赛(每队4人) ☆ ☆ ☆ ☆
9 4¡50米自由泳接力障碍赛(每队4人) ☆ ☆ ☆ ☆
10 抛绳救生(每队2人) ☆ ☆ ☆ ☆
11 现场急救(限每队派5人参加)
备注:接力项目限报1队、现场急救不分组别限报1队
(二)海浪项目
编号
B 海浪项目 男子 女子
1 沙滩夺标赛
2 四人沙滩跑接力赛
3 单人沙滩跑50米
4 海浪游泳
5 单人救生板
6 救生浮标接力
7 救生板接力
备注:1、每队每项限报2人
2、接力项目限1队
七、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静水、海浪救生比赛规则。(可登陆中国游泳协会官方网站swimming.sport.org.cn进行查询,或致电:申勇13609009044咨询。
(二)同一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队参赛,每单项每队限报两人。
(三)海浪救生比赛无预赛。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携带有效的等级救生员注册证书。
(五)计分办法及名次录取:
1、各项目:取前十六名并予以积分,按20、18、16、14、13、12、11、10、8、7、6、5、4、3、2、1记分。
按成绩录取预赛前十六名,前八名进行决赛,9至16名按预赛名次计算得分,不进行第二轮比赛。
2、接力项目:不进行双倍记分。
3、团体:以各单位单项名次分之和排列团体名次,得分相同,名次并列。
4、设团体、男女团体奖各取前八名。
5、团体取前八名。
6、奖状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供,奖品由承办单位提供。
八、奖励
1、各项目前三名颁发奖牌,前八名颁发证书。
2、男女团体前八名颁发奖杯。
3、团体前八名颁发奖杯。
九、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2008年10月27日前,各队将报名表一式二份(将表中所有内容用统一用电脑打印,传真至承办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体育进修学院训练部教务科;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禺东西路38号;邮编:510500;电话、传真:020-61645118 ;联系人:谭东云、申勇;手机、13189095176、13609009044)和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社会活动部(电话:010-67170581 传真:010-67170595 联系人:张 伟)。
(二)住宿、收费标准:
参赛人员每人交报名费30元,食宿费1600元,交通费150元(用于往返广州、深圳海浪比赛场地及赛事保险)。
十、仲裁委员会:
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一、裁判员:
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其余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十二、比赛器材与装备:
假人、障碍物、救生浮标、救生绳、救生板等救生器具由大会提供。蛙鞋、泳衣(裤)、泳帽、泳镜参赛者自备,各参赛队必须着统一泳帽参赛。
十三、要求:
为进一步普及救生项目,所有参赛队按大会统一安排,不参加海浪项目比赛将前往深圳观摩。
十四、附则:
其它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主题词:游泳中心 救生 规程 通知
抄送:深圳市体育局、各省、区、市游泳中心、救生协会、游泳之乡、先进游泳池场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