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磊的生命在9岁那年戛然而止,小区游泳池吞噬了他最后的记忆。在小磊离开一年多之后,2010年1月14日,兴宁区法院下达判决,共有4方应该为小磊的意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8年7月31日晚8时左右,陈女士带着女儿小珊、儿子小健和侄子小磊到某小区的游泳池游泳。在泳池的门口,陈女士临时想起要买些东西。于是,她将月卡交给孩子,吩咐他们先在门口等等。
爱玩本来就是孩子的天性,三个孩子根本耐不住性子,直接拿着月卡跑进售票处,欢天喜地地跳进了游泳池里。
三人在游泳池游了一会,年纪较大的小健发现小磊沉入水底。随后,当救生员将小磊抱上岸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遗憾的是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兴宁区法院查实,事发游泳池由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之后将包括游泳池的会所委托给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物业公司又将游泳池出租给游泳池经营者使用经营。但是该游泳池经营者自2006年8月经营该游泳池至本案事发都未办理相关证照。1月14日,兴宁区法院下达判决,游泳池经营者、物业公司、开发商和小孩子家属各自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