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三种模式
1、委托经营方式
这是公共体育场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小的一种经营方式,即场馆所有者—市、区体育局,通过一定的方式选派经营者(一般是体育部门以外的管理公司、个人或者体育协会等)作为公共体育场馆的负责人,代理体育局经营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局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经济发达国家较多地采用这种经营方式管理公共体育场馆。
被委托的经营者与体育局签订经营合同,划清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经营者手体育局委托,作为场馆的法人代表,负责场馆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场馆内的重大战略问题仍有体育局直接负责决策。原有的职工要留用,但必须服从委托经营者的安排和调度。在经营管理上,经营者与体育局签订合同协议,规定全部收入要上缴,经营者没有支出经费的权利。体育局不仅核定场馆的年度支出预算,也下达收入预算项目和收入指标,以加强经费预算管理的计划性和约束力。
委托管理方式并不改变公共体育场馆为大众体育建设和运动训练、竞赛提供场地服务的性质,尽是变换了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主体,其结果是把新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带进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活动之中,提高了管理效率,也提高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