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日中午12时许,万某与学生小玲通过QQ聊天,万某约小玲与其一起去百色市妇幼保健院对面的室内游泳池游泳。小玲即表示其是旱鸭一个,不识水性,也多次表示其不愿意去游泳。但万某在聊天中先后使用“孬”、“颠”、“不好玩,不理你了”等字句并称是去百色市妇幼保健院对面的室内游泳池游泳后,小玲表示同意。当天下午17时许,万某骑摩托车载小玲到百色市妇幼保健院对面的室内游泳池游泳,到达后发现该游泳池未开放,万某又搭载小玲来到百色市右江区东坪冬泳园。19时许,万某在无救生衣、救生圈的情况下,带小玲下河游泳。在游泳过程中,万某疏忽大意,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发现小玲进入深水区。当万某发觉找不到小玲踪影时,即向旁人求救并报警,经群众打捞,仍未找到小玲。次日,小玲尸体被打捞上岸。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小玲系因溺水致窒息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