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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诫:“生死状”法律效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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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3-01-09   

诫:“生死状”法律效力有限

诫:“生死状”法律效力有限
事前签约,说明市民有契约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可签下“生死状”,出事后就一定能免责?1月6日记者采访了本报公益律师团、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林。
“所谓‘生死状’等协议,在法律上并不认可,法律效力有限。并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生死状’更多的是约束当事人的行为。”林律师告诉记者,无论是喝酒、搭顺风车,还是驴友出游,作为组织者等“热心”人,热心帮人、办事是值得肯定的。但他们在办一件事时,首先要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不能损害参与者的身体。
对于搭顺风车,林律师说,车主虽然没有营利,可作为驾驶员,对同乘人有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因车主原因发生车祸,即使签订“生死状”,因车主有过错,一样要承担责任。至于驴友出游,如果领队凭经验指引出错,导致事故发生,领队就要为此担责。喝酒聚餐也是同样的道理,邀集、宴请人,在席间要掌握好每个参与者的酒量等,如果不顾参与者的身体状况拼酒、劝酒,出事后,宴请人及同桌人就要担责。
林林特别提醒热心组织者,作为成年人,在热心组织办一件事时,在让参与者开心娱乐的同时,最基本要考虑的是保障每个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作为组织者在办事前,就要预见到各种可能性,以防意外的发生。如果已经做了各种准备,仍未能阻止意外发生,组织者就要准备好现场证据。在吃官司时,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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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3-01-09   
女子好意带村里孩子去游泳 不料其中一名男孩溺亡

引子

●“出事后,我没有一天好过。”

●“我宁愿出事的是自己的儿子啊……”

● “如果能赔给对方一个儿子,我愿意把自己的儿子赔给他们,可生命无人能赔。”

——可惜,时光不能倒流,逝去的,再也回不来了……

“我情愿,那天出事的是自己儿子……这样就不用牵连到别人……”1月6日中午,43岁的柳琴一边抹眼泪,一边喃喃自语。

柳琴是南宁市良庆区玉洞村的村民,一名普通的母亲。刚刚过去的2012年,对她来说有太多梦魇。当年8月,柳琴经不住儿子的央求,同意用三轮车拉上儿子以及村里的10名孩子一起去游泳。不料,12岁的小强却意外溺亡。小强的父母遭受丧子之痛,柳琴也因此背负了心灵的枷锁。两个家庭陷入无边的痛苦深渊……

因这次意外,柳琴第一次坐在了南宁市良庆区法院的被告席上,小强的父母提出索赔。经受着精神和经济双重重压的柳琴,有时会幻想时光倒流,让那次意外发生在自己儿子身上,而不是小强,那样的话,痛苦的人也就没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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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3-01-09   
之前都没出过事

这次却出事了

1月6日,南宁异常寒冷,柳琴坐在玉洞村自己家中唉声叹气。提起小强,柳琴又开始懊悔和哭诉。“没去之前,我没想到会出事,怎么那么倒霉!”柳琴哽咽着。

事情发生在2012年夏天。那是8月中旬,天气特别热,暑假也快过完了。8月14日,一名同样开三轮车谋生的朋友告诉柳琴,离玉洞村20公里外的那马镇竹泉岛上游河边特别好玩,水不深,很清冽,还可以摸田螺。柳琴便开着自己的三轮车,拉了3名朋友(兼邻居)和近10个孩子(有些是村里的孩子,有些是那3名朋友的孩子)一起去竹泉岛河边游玩。那天,大家玩得很尽兴,同行的孩子们也玩得很开心。

第二天,柳琴的儿子听村里的同伴说起了前一天游玩的事。贪玩的儿子便央求妈妈带他去游玩。儿子还说,村里很多小伙伴也都想去。柳琴自己开有三轮车,加上前一天已经去过竹泉岛,已经熟路,所以就同意开车拉大家一起去。这一次,车上有11名孩子,以及邻居阿琼。

“唉,那天我本来不想去的,可架不住儿子的央求。”柳琴叹息道。8月15日下午2时许,柳琴用三轮车拉上11个孩子和邻居阿琼一起到竹泉岛河边游泳。

大家下河游泳没多久,就有孩子发现小强沉入水中不见了。并不会游泳的柳琴下河摸了几圈,没找到小强。慌了神的柳琴赶紧找电话报警,直到民警找来附近会游泳的村民,才将小强救上岸。可这时,小强鼻子出血,已停止了呼吸。

“之前都没出过事,我只是想自己有车就送他们过去,根本没想那么多。”柳琴懊丧地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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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3-01-09   
那么大一个孩子

说没就没了

柳琴的“没想到”,让小强的父母——覃军夫妇陷入了深深的丧子之痛。

“12岁了,个子比妈妈还高。我的儿子,说没就没了……”小强的爸爸覃军说着,眼圈红了。

覃军夫妇在玉洞村租房开着一间修理店,距离柳琴家100多米。小强出意外当天,覃妈妈几次昏死在出事现场,靠打点滴熬过了那段艰难时光。几天后,覃妈妈头顶的头发全白了。

“脑子就像放电影一样,总是想起孩子的音容笑貌。这时,我会告诉自己,赶快抹去……想想别的,才能让自己好过些。”覃妈妈含着眼泪,神情黯淡地说。

“如果不是柳琴带小强到竹泉岛,小强自己根本不可能去那么远的地方。”说起这件事,覃妈妈很气愤。

覃军夫妇认为,柳琴该为小强的死亡负责。一起陪玩的阿琼,应该连带负责。覃军夫妇向柳琴和阿琼索赔7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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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3-01-09   
这件事就像是枷锁

锁住她一辈子

2013年元旦前夕,柳琴与覃军夫妇在南宁市良庆法院相遇。法院公开审理这起特殊的群体性活动组织责任纠纷案。

覃军夫妇认为,柳琴及阿琼带领小强在内的11个孩子去竹泉岛游泳,是一种群众性组织活动,柳琴是活动的组织者。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柳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没有征得这些孩子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就带着孩子去游泳。到了游泳地点后,又没有尽到看管义务。阿琼作为活动的主动参与者,也没有尽到救助、监护的义务。

柳琴辩称,此次游玩不属于群众性活动,她也不是该活动的组织者,是孩子们自发形成的娱乐性活动。她在该事件中,唯一的作用就是送孩子去现场。她不该为此担责。柳琴说,小强不会游泳,事先却不告诉父母去游泳,小强也有过错,覃军夫妇也存在监护方面的过错。阿琼则说,她是陪自己的孩子去玩,她与这件事一点关系都没有。

由于要对证据进行调查,该案目前尚没有定论。

“我不是组织者,我没有组织孩子们去。我有车,只是送他们去。”面对记者,柳琴仍不停重复着她的观点。

法庭上的交锋让人难受,心灵上的折磨更让人抓狂。“出事后,我没一天好过过。”柳琴哭诉着说,如果可以选择,她真希望那天出事的是自己的儿子,这样就不会连累到别人。出事后,柳琴曾想,如果能“赔”覃军夫妇一个儿子,她也愿意把自己儿子“赔”给他们,可生命无人能赔。

因为感觉愧对覃军夫妇,事后,柳琴东挪西借,赔偿给覃军夫妇3万元丧葬费,此后再也无颜面对他们。

柳琴说,出事后,她心里一直很堵。只要一提起小强,就感觉很伤心、很痛苦。“小强事件”就像是一个枷锁,永远挂在她的心里,而且整个下半生都会挂着。这个事件,对她将是终生的教训。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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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01-09   
连线法官

办“好事”也要有度

拉孩子们去玩耍却闹出人命,柳琴的这份“热心”,能否减轻柳琴的责任?记者采访了主审该案的法官廖辉燕。

廖法官认为,柳琴搭载11名孩子去河边游泳。她自己又不会游泳,作为成年人,她应该预见到带11名孩子游泳的危险性,而她并没有考虑后果。而且,没考虑到出现意外情况,自己有无能力将危害降到最低。 廖法官说,如果说柳琴是办好事,可她根本没有能力办好,没有能力保障他人的安全,那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撇开游泳出事不说,柳琴用一辆三轮车搭载11名未成年人的行为,本身就有危险性。作为成年人,在“热心”办“好事”时,也要把握好度,如果自己没有能力办好,还是尽量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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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01-09   
“生死状”也锁不住情与法的纠葛

广西新闻网记者 王斯

柳琴一再强调,她是好心拉孩子们去游玩,事先并没想到会出事。现实生活中,类似柳琴这种“热心办成坏事”而吃了官司的事例,还有不少。比如,好心让朋友搭顺风车,路上出了车祸,“热心车主”成被告赔钱;邀集亲友聚餐,有人醉酒后出事,牵头人和同桌成被告同样赔钱……“难道我们所有的帮助和热情,都要受‘契约’束缚?”有人发出了这样的感叹。

为避免发生这样的事,有人想出了事前签下“生死状”的“高招”。而签“生死状”是否就一定能免责?答案是:否!

叹:每年都有人“好心”吃官司

今年元旦前夕,60多岁的南宁市民唐女士邀请一帮老朋友聚餐,一对80岁的老夫妇也来参加。老朋友相聚,一时高兴,八旬翁多喝了点酒。就在聚会快结束时,老翁出现心悸的现象,这可吓坏了同桌人。大家手忙脚乱赶紧送老翁去了医院。事后,好在老翁没啥事。可唐女士说,有了这次经历,以后不敢再邀请年龄大的老人来聚餐。

每年,南宁都有因喝酒“喝”出来的官司。有喝酒醉死的,有醉酒后开车出车祸的,也有醉酒后摔伤致残的。这些个案中,无一例外,宴请人或同桌人都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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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01-09   
哀:我们要习惯签“生死状”?

因为“好心”吃官司的,不仅是聚会喝酒。好心让朋友搭顺风车出车祸,车主成被告赔钱的;驴友一同出游,一人出事,领队同伴赔钱的;还有家长好心带邻居孩子一起外出玩耍,出事后好心家长赔钱的……类似因“好心”而赔钱的个案,在全国各地都时有发生。

有人提议,事前应该先签下“生死状”,不要“连累”他人。

一些网友对聚会喝酒,还设计出协议书样本:“今日聚会饮酒,在座各位没有人灌我、劝我饮酒,喝酒多少纯为个人意愿。如果酒中、酒后出现身体不适、伤病、人为伤害或事故,与在座各位无关。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今日聚会,本人不想饮酒。在座各位劝我饮酒,喝酒多少不是个人意愿。如果酒中、酒后出现身体不适、伤病、人为伤害或事故,在座各位需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

“吃饭、搭朋友车前先签约,这也太煞风景!本来高高兴兴的事,这么一弄谁还愿意去?”也有网友对事前签约持反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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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01-09   
驳:签约不现实

喝酒前签约,多数还是停留在口头调侃。不过,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驴友出游前先签“生死状”,却已形成常规。

南宁的谭小姐是名徒步爱好者。过去,她出游前很少签协议。可随着“驴友索赔案”增多后,出游前先签“生死状”,“风险自担”基本是常规。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除了驴友出游先签约外,不少让邻居“蹭车”的车主,契约意识也比较强。

家住凤岭的刘女士经常搭同一路段上班的邻居,一起上下班。刘女士心里时不时会冒出念头,想和搭顺风车的邻居签个免责协议。刘女士告诉记者,让邻居搭顺风车对她来说是举手之劳。可不出事还好,就怕路上遇上啥事,本来自己好心,结果要闹出官司来,就得不偿失。可是,刘女士始终不好意思与邻居签约。有时,她会找借口拒绝让邻居搭顺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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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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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搭顺风车,林律师说,车主虽然没有营利,可作为驾驶员,对同乘人有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因车主原因发生车祸,即使签订“生死状”,因车主有过错,一样要承担责任。至于驴友出游,如果领队凭经验指引出错,导致事故发生,领队就要为此担责。喝酒聚餐也是同样的道理,邀集、宴请人,在席间要掌握好每个参与者的酒量等,如果不顾参与者的身体状况拼酒、劝酒,出事后,宴请人及同桌人就要担责。

林林特别提醒热心组织者,作为成年人,在热心组织办一件事时,在让参与者开心娱乐的同时,最基本要考虑的是保障每个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作为组织者在办事前,就要预见到各种可能性,以防意外的发生。如果已经做了各种准备,仍未能阻止意外发生,组织者就要准备好现场证据。在吃官司时,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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